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劳动者入职前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3.劳动报酬;
4.社会保险;
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6.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7.特别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劳动关系,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4.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不能适应新工作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明知是虚假情况而订立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影响较大的;
7.用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需要的变化,经济效益严重下降,依法执行破产程序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团体组织设立。
第四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职权,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对未能调解处理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第七章 制裁的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用人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
1.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贪污受贿,窃取、侵占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重大损失的;
3.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擅自将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项向他人透露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八条 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观点: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平等协商,保持诚实信用。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